|
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在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若干对策措施中,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一项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措施。环境问题产生于经济发展,若想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就必然从源头开始,从发展政策的制定、发展计划的形成以及重大行动的拟议过程中,将环境保护的因素充分考虑进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源头控制”,将发展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所谓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主要是指“将环境问题纳入政策、规划和管理各级进程”,通过改进或改变决策制定程序,将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充分地结合起来,使各项重大的决策既符合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需求,又不危害环境。众所周知,环境压力与经济发展方式是相互关联的,不恰当的农业政策也许正是土地、水体和森林破坏的主要原因,不合理的能源政策可能就是导致大气污染和温室疚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衽可持续发燕尾服战略中,各级决策者必须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使所做出的决策达到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目的。事实证明,对于环境与发展问题,只有决策正确,才能可以达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 发展的良性循环;相反,如果决策失误 ,则必将陷入环境与发展相互破坏的恶性循环的困境,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明确提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21世纪议程》专门把“将环境与发展的内涵纳入决策过程”,作为重要的一章,提出要“在政策、规划和管理的各个层次上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综合决策”。《中国21世纪议程》也把“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管理机制”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对策。
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基本塬则与内容
在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应该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决策原则。这样,可以趋利避害,事半功倍,使发展的环境代价趋向最低,环境的损害最小化,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效益趋向最大化。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整体性原则。在进行决策时,把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一体化”考虑,统一兼顾,而非将两者割裂、对立,非此即彼或厚此薄彼。
(2)时空性原则。在决策时,既要兼顾今世后代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又要立足国情并着眼于全球,而非目光短浅只顾眼前,或以偏盖全,顾此失彼。
(3)科学性原则。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决策,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进行科学决策,而非凭狭隘的经验进行盲目决策,主观臆断。
(4)民主性原则。坚持集中集体的智慧,把决策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决策和集体决策,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鉴于许多国家现行的决策体制,大都将经济、社会和环境分割考虑,〈21世纪议程〉对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对发展与环境方面的政策、战略和计划进行国家级的审查,以确保将环境与发展问题越来越紧密地结合起来;改善决策程序,保证在各级决策中都能将环境与发展总是充分结合起来;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使个人、团体和组织参与各级决策。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以及实际情况,我国当前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政策评价。对现行的发展政策和环境政策进行全面评价,找出环境与发展相互脱节的症结所在,并加以调 整;在今后的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有利于环境的发燕尾服政策和行动计划,推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2)改美决策体制和程充,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体制使各部门在环境与发展中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促进公众参与综合决策过程。
(3)加强环境保护的经济激励措施,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改变过去无偿使用环境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做法。这主要包括:取消或减少与可持续 发展目标不相符合的各种政策性财政补贴;改革或调整现有的经济与财政鼓励措施,使其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框架,促进污染控制和无害环境的资源配置机制的建立;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价格体系。
三、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保障支持措施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机制,既涉及到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又关系到其他一些相关部门,甚至还需要人大的监督、参与和支持。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不同层次和一些关键性环节上,制定相应的保障和支持措施,才能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1)法律与政策保障。鉴于目前许多决策部门和决策者在制定规划、计划、政策、法规中仍然颂向于将经济社会与环境要素分开,因此,为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尽快代零星旧的决策方式,建立起新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必须借助于法律的保障和推动。这就需要制定关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法规,明确和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依据,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一个准则和一项制度,达到程序化和规范化。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综合决策的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及责任等。近期,在制定区域与资源开发、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时,要做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定,将环保要求融汇到这些法律性规定和产业政策之中。
(2)监督保障。将一半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容真正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和资金上落实,必须有切实的监督和监察保障。这就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在审议同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环保执法检查时,予以监督检查,促其落实。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要求,也需要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执行情况。
(3)机构保障。这是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组织基础。只有从中央到地方(县级)的各级环保部门都能独立地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具备参与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资格,才有可能从源头控制信环境问题。否则,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必然落空。
克服上述体制上的障碍的主要办法有:1、设立高层次的、综合性的协调机构。如我国国务院下设的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议事和协调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审议环境与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规划、行动。在第三届环境保护委员会章程中写明,除审议环境规划和环境政策外,也要审议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各地政府也相应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成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保证。2、提高环境保护机构的权威,赋予其更大的权力,并给 予法律上的保障,使之可以真正参与和影响各项发展政策、规定和重大活动计划的制定。如世界上许多国家设立环境部,作为政府的内阁成员,参与各项决策。3、在发展部门中设立相应的环保机构,促使 各部门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此外,许多国家还经常就一些特别重大的或特殊的环境与发展问题成立临时性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解决有关争议与总是作出最终决策。
(4)能力保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者、环保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意识、环保基本国策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意识。因此,要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环保系统内部,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增强各级决策者的可持续发展、环保基本国策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意识,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
(5)制度保障。制度是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行政规范化和程序化。因此,必须继续加强环境影响廉政价这项法律制度,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批开发建设项目,坚决衽开发建设项目“环保一票否决权”,将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实处。
(6)民主保障。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从从享有良好生活与环境的权利。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公众的生产和生活。如果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将会给公众带来重大损失,损害其环境权益。因此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过程中,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无论对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还是对决策方案的实施,都是非常必人的,达到这一目的关键要建立起相应的程序和机制,使广大公众能及时得到政府提供的关于环境问题的资料,使工商界、科学界、群众团体和个人都能够通过稳定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认识和见解,并通过立法手段逐步使公众参与得到法律保障。
|